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 新疆新顺成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新顺成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2,240,691.4元,原告新疆新顺成陶瓷有限公司向被告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9,819,438.8元,两项折抵后,被告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新顺成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2,421,25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22元,由原告新疆新顺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9,101元,被告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8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