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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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务本金4339.116767万元,支付利息418.953304万元、罚息2493.738554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4339.116767元为基数,按照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号为01-004-017-0028-6,土地证书编号为椒国用(2009)第××号[他项权证编号为椒土抵他项(2015)第××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本金20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本金7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46871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41398元,由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5473元,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负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