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市华辰海运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舟山定海广华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舟山市华辰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7元,减半收取计2418.5元,由原告***负担1803元,由被告舟山市华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6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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