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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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华辰海运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舟山定海广华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市华辰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7元,减半收取计2418.5元,由原告***负担1803元,由被告舟山市华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6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