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哪哒尔牧业有限公司 新疆瑞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热合曼·沙吾提与被告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二、被告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热合曼·沙吾提、原告新疆哪哒尔牧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54831.67元及自2019年2月16日至房屋交付或合同解除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热合曼·沙吾提、原告新疆哪哒尔牧业有限公司租金损失710532.08元(2015年—2019年度); 四、驳回原告热合曼·沙吾提、原告新疆哪哒尔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原告热合曼·沙吾提、原告新疆哪哒尔牧业有限公司款项,被告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2555351.88元,给付金额为1265363.75元,占争议标的的50%。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621.41元(原告已预交)二原告负担多诉部分的6810.70元,被告林森房产公司负担6810.71元。评估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森房产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