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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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古丽娜尔·波再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房租欠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的650元,由被告古丽娜尔·波再拜负担275元;原告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