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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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2194412.45元元,并以代偿款2194412.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 二、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天亿化工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天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攀国用(2009)第××号、攀国用(2011)第××号]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即登记编号为攀工商钒钛抵[2013]第2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38元,减半收取计15269元,由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天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