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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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鑫宏威野营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成都精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鑫宏威野营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1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成都精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