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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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1民初336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仁玲,岳池县苟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华,岳池县苟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住***。 负责人:鞠仁东,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凌云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焦洵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