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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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5625号 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昌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和颖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涛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