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凯邦置业有限公司 巴中市德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四川凯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欠付第三人四川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巴中市德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川1902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四川凯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