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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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7725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2%计算;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不能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同时以上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不能超过按照借款本金与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