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与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1年建泉永个房借字224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173725.68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0199.96元,以及自2020年7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根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还清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址在永春县君悦江山8-401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永春房权证桃城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春国用(2013)第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