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尚欠利息7715.52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3.28925%计算的利息(年利率10.2225%,借款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30%)。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