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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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银都清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银都清园农科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恒华铝塑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安装费6875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加工安装费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恒华铝塑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已按减半收取),鉴定费8000元,合计8941元。其中,原告兰州恒华铝塑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甘肃银都清园农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