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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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5717.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36元,被告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被告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