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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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陆港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基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津陆港通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运费1242246.27元; 二、被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津陆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1537.26元(年利率4.35%,期限分别自2017年6月7日及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2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 三、被告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津陆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330958.48元,核定给付1308783.53元,占请求标的98%。案件受理费8389.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7.79元,由被告负担822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