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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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宝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石河子天宝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宝诚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天宝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280000元; 二、被告新疆天宝诚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天宝塑业支付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合同中约定计算公式为准;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天宝诚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