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7民初305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新疆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昌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新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倩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