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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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共有人:胡艳芹)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路外贸家属楼南楼西单元601室的楼房一处(房证号:060775)。查封期限3年,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本次查封是对(2017)冀0828执701号执行裁定书的续查封。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在本次查封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