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阳市昌昊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83执170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昌昊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曹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董定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