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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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鑫四海屠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鑫四海屠宰有限公司货款504613.7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山西鑫四海屠宰有限公司从2019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