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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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520000元; 二、限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以39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原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7650元,由原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