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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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人民币76333.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