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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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偿还扫码e贷贷款本金10,000.00元、截至2020年03月26日的利息54.38元、罚息1,295.63元、利息复利(计算方式:以利息54.3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2020年03月26日)及从2020年03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利息复利计算方式:以同期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