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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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截至2020年9月13日所欠的信用卡本金99939.19元、利息6372.27元,合计106311.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上述借款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