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江紫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膜工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因提供的膜分离器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592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538000元、质保金人民币26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94098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901098元。

以上一、二互付履行义务抵扣后,由被告(反诉原告)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6909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570元,由原告负担3900元,被告负担266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64元,由原告负担6340元,被告负担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XX7652,开户行工商银行宝鸡分行中山西路支行),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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