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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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7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204.4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23.85元; 四、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946.78元; 五、被告辽宁虎跃快速汽车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424.77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11614.69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4.5元,被告辽宁虎跃快速汽车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5元。鉴定费用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4元,被告辽宁虎跃快速汽车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