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322执733号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林侠、王来堂: 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林侠、王来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林侠、王来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9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来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来堂于协议达成之日一次给付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9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785元,剩余案款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向刘林侠、王来堂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2执7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1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