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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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凤翔县凯博盛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凤翔(义乌)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322执613号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凯博盛工贸有限公司、凤翔(义乌)商贸有限公司、刘永利、刘瑶瑶、张晓飞、赵冬梅: 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翔县凯博盛工贸有限公司,凤翔(义乌)商贸有限公司,刘永利,刘瑶瑶,张晓飞,赵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凤翔县凯博盛工贸有限公司、凤翔(义乌)商贸有限公司、刘永利、刘瑶瑶、张晓飞、赵冬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75元、保全费29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永利向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85474.01元。被执行人张晓飞向申请人陕西凤风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25753.29元。案件受理费4275元、保全费2940元、执行费29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2执6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