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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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车辆损失173230元、施救费8860元、公估费8000元,共计?190,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150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10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