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安县鹏运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车辆损失173230元、施救费8860元、公估费8000元,共计?190,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150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10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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