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马超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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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1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