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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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9672.18元及利息(其中至2020年3月19日的利息为4544.72元,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