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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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足额,则无需对下述财产采取措施。)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宿州市淮河西路与磬云路交叉口西南侧香林丽景湾8#楼03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01598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皖L×××××号的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粉碎机组一套(1060X870,140箱式2套)、沃尔沃210BLC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三台(山工650B,50F,652B)、空压机两套、地磅两台、变压器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对申请人***与担保人董妍婷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宿州市汴河路与宿怀路交汇处汴河中路181号2#楼1104室房产(房地权:宿字第××号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