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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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7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327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工商、土地、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财产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卿钟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登发 书记员 陆清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