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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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503执保334号 综合审判庭、徐水兰、雷俊峰: 关于申请人徐水兰与被申请人雷俊峰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桂0503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雷俊峰名下坐落于金海岸大道南侧、北海大道以东碧桂园北纬21°海湾67幢3301号的房产,查封限额200810元,期限为三年。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依法办理,并于2020年10月28日回函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桂0503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