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楚雄州农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
云南宏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东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楚雄州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449946.25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361362.16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被告云南宏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楚雄市东兴路以及东兴路果园巷的土地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楚国用(2008)第X号、楚国用(2009)第X号、楚国用(2009)第X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1号〕以及位于楚雄市东瓜镇的土地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楚国用(2009)第X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X号〕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云南宏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楚雄州农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富民街的土地和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楚土鹿城国用(2007)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2号〕以及位于楚雄市苍岭镇的土地和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楚土苍岭国用(2008)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苍岭字第X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楚雄州农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芶誉倩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宏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13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芶誉倩芮、云南宏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楚雄州农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5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楚雄州农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云南宏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芶誉倩芮负担(与上述执行款项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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