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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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 签订的《广西北流龙翔农贸物流(市场)园物业(商铺)投资合作合同》; 2、被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合作款 897879元给原告***; 三、被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支付利息(以897879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0.58%计)给原告***; %1、被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 2019年1月的分红款共46872元给原告***; %1、被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拖欠 的分红款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万分三计)给原告***; %1、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驳回被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至四项,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008元,减半收取800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285.5元,被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负担6718.5元。反诉受理费6350元,由被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35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