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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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丰载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市开州区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老城老街124号等39套房屋(详见抵押清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丰载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57.34元,减半收取35528.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528.67元由被告重庆丰载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