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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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一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嘉一悦口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嘉一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服务合同于2020年8月22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嘉一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治疗费用21000元,并同时支付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被告重庆嘉一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