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景福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6265.05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0元,减半收取计9040元,由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景福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