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125执2117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 858e066461fc37d7070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 5.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