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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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 七台河市警官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海荣149800.00元(赔偿限额150000.00元-绝对免赔额200.00元),扣除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垫付104994.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刘海荣44805.82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原告刘海荣60970.18元(104994.18元+40847.40元+12900.00元+49028.60元+2700.00元+300.00元-1498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返给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垫付款104994.18元。 四、被告芦红军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五、驳回原告刘海荣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本案病案复印费88.00元、鉴定费2700.00元,合计2788.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承担。 本案诉讼费4462.00元,减半收取2231.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