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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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1123民初858号 原告 侯茹辉,男,1943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被告 霍亚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奇克镇靠山村。 王金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奇克镇靠山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4,21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金来、霍亚慧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侯茹辉本金12,000.00元,利息4,212.00元,合计16,21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0元,由被告王金来、霍亚慧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卜晓丹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毛进霖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