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804.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本息合计107804.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723.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本息合计107723.6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贷款本金99999.65元、利息8177.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本息合计108177.6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804.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本息合计107804.83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804.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本息合计107804.83元; 六、被告***、***、***、***、***对上款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