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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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之内向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拆除工程劳务费1452387.00元、新增卸电杆劳务费196176.00元、保管剩余新旧物资管理员劳务费112000.00元、仓库租赁费97280.00元,共计1857843.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00元,鉴定费373582.19元,由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717.19元,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1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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