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阿坝供电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之内向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拆除工程劳务费1452387.00元、新增卸电杆劳务费196176.00元、保管剩余新旧物资管理员劳务费112000.00元、仓库租赁费97280.00元,共计1857843.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00元,鉴定费373582.19元,由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717.19元,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1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