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6民初1511号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兴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