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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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彭州支行 四川鑫盛文晗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彭州支行账户12×××52存款; 二、冻结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梨花街支行账户11×××19存款; 三、冻结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都江堰支行账户32×××16存款; 四、冻结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都江堰银行聚源支行账户32×××10存款; 五、冻结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柳林支行账户030201***60存款。 上述五项冻结银行存款共计897813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四川鑫盛文晗劳务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