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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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阆中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81民初6455号 原告:四川绿水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海,阆中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阆中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华胥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强。 被告:家福乐超市。住所地:阆中市张飞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杜苹。 原告四川绿水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阆中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家福乐超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绿水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孜孜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