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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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兴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月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8万元,并按照约定偿付资金利息,2017年12月12日转让股权所归还的贷款3,697,344元从中扣减。 二、被告南充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四川兴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川兴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清偿,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享有的,除被告南充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担保价值范围以外的债权额,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79,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兴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