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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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兴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山沙款175,000.00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